中江商标变更需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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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商标变更需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德阳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1 08:27:52

不少人在注册公司前,往往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还不是很清楚,趁着2019年的最后几个月,小编就跟大家说一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区别以及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的条件有哪些,毕竟根据政策给的时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只剩下半个月不到的时间,之后好不好办就不好说了。话不多说,我们直接进入正题!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到底有什么区别?说到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可能很多人都不能完整的说出来,以下小编给大家做个简单的区分:

一、首先说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个标准,那就是年应增值税销售额要小于500万元2个不能:一是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三大对象(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二是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二、一般纳税人的一个标准:年应增值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2个能:一是能进行健全的会计核算,二是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四大区别:1、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有:13%、9%、6%、0几档;小规模纳税人只适用3%征收率。2、发票使用不用,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购进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购进货物不予抵扣进项税额。3、财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是按价款部分计入成本,税款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按照金额计入成本。4、应交税金计算不同,一般纳税人是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纳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四、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两者能否互转?答案当然是能,不过我们首先要了解以下2个点!1、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只要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见上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2、根据最新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转登记后,连续12个月或者4个月季度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则应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了解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后,大家在注册公司时,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呢?

主要看如下几点。

1、看规模如果公司投资规模大,年销售收入很快就会超过500万元,建议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估计公司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1月1日起,将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2、看买方如果你的购买方预计未来主要是大客户,很可能他们不会接受3%的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建议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看抵扣如果你的公司成本费用构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比高,进项税额抵扣充分,通过测算估计增值税税负低于3%,建议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4、看行业如果是13%税率的行业,且为轻资产行业。这类行业一般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否则选择一般纳税人。

5、看优惠看你所在行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能享受,建议选择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德阳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德阳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商标分开注册的好处,商标作为一个品牌形象整体,有时会有多种形式出现,其中就包括中文,英文和图形。那么商标分开注册的好处分别有哪些?

1、提高注册成功率注册商标最重要的就是成功率问题,分开注册能够有效提高商标的通过率。商标局在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会对商标中的文字、图形等元素分开来进行审查,因此组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元素与他人的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这个商标就会被整体认定为近似商标,从而被驳回,不能通过审查,而就像大家都知道的那样,注册商标是有3到4个月盲查期的,因此,更加剧了商标组合申请的风险。而分开注册,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因为商标在先权利而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2、使用灵活方便商标分开注册的好处之一就是可以灵活使用。我们会发现,有些品牌在不同的场合和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不一样的,但这些商标向我们传递的是同一种信息,有时候还会看到它们放在一起使用,这种情况就是把组合商标分开注册的情况了。

3、分开注册节省时间组合申请商标比单独申请的审查速度较慢,因为每个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4、利于商标保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在提高注册成功率的基础上,还能有效增强商标的防御能力。在组合商标中,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分开注册后的商标独立且具有显著性;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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