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商标注册防欺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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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商标注册防欺诈指南

作者:德阳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18 08:11:33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该在驳回后以书面方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局是一个国家行政单位。商标驳回通知通常以信函和通知的形式发送给原商标代理机构,不会以任何口头形式通知。因此,如果你接到类似的电话,不要相信。请记住,商标拒绝必须基于国家商标局的拒绝文件。据德阳商标注册公司小编统计,通常情况下,以打电话的方式通知你商标被驳回的人,一般会以这几种身份为借口:1、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局直属单位的从业人员;2、其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3、委托代理机构的负责人。

德阳商标注册防欺诈指南

1、查找商标局官方文件首先,商标审查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无论商标是否通过审查,都将以商标局的名义向原商标代理机构出具官方文件,而不是通过电话通知。因此,任何“从商标局或相关单位”通过电话通知的人肯定是一个骗子。其次,即使商标被驳回,专业机构在收到商标局正式发布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将了解驳回商标的理由,迅速做出专业分析、对策和建议,然后通知申请人,告知他们是否有必要进行驳回复审,以及驳回复审的要点和要点。

2、不信任所谓的“内部关系”商标局和业务评委一再声明,该机构中没有任何组织或人员被授权从事商标业务。然而,这些声称在电话上有“内部关系”和“特殊渠道”的组织中的大多数,使用一些分析软件来简单地判断拒绝的可能性,然后依次打电话。至于商标是否真的被拒绝,这只能是一个概率问题。一旦最终商标被拒绝,申请人可能会被骗以“涵盖”和“保证”的名义审查拒绝。处理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是不要盲目相信。首先,询问商标被拒绝的原因、他们知道信息的渠道、另一方的名称以及他们所属组织的名称,然后与他们的商标代理机构确认并告知他们他们知道的关于另一方的信息。

3.商标拒绝并不意味着商标过程的结束商标拒绝并不意味着商标过程的结束,也不意味着商标申请失败。商标拒绝审查只是商标注册流程的一部分。《商标法》规定申请一个人可以在收到拒绝通知申请后15天内向商标局提交复审。通过代理机构的专业分析,积极提供相应的证据,商标驳回审查仍然具有较高的成功率。即使商标驳回审查不成功,申请人们仍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争取。

此外,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是有限的,复审的最佳时间将被非专业组织所失去,这很可能导致商标被取消。因此,无论是驳回审查还是行政诉讼,都是一项严谨的法律工作,专业、负责的机构是成功的关键。

企业的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商标法侵权的情形,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那么商标法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商标法侵权的情形商标法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家金看来,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以及第三十一条有关禁止恶意抢注等条款。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 

但是,近年来侵犯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很多抢注人并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可能确实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并不知情;但也有些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问题加剧了未注册商标遭受仿冒和抢注的严峻形势,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这些问题又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制止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旦在后商标申请人抢注成功,由于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执行绝对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马上就会面临商标侵权带来的停止使用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凸显出我国对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保护的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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