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商标注册查询盲期要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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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商标注册查询盲期要怎么应对?

作者:德阳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17 08:38:12

查询盲期的过程比较复杂,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在时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商标查询,商标查询完成之后,再申请注册的成功率就会提高很多,但是在查询中还是会有查询盲期的存在。我们公司为您整理介绍德阳商标注册查询盲期要怎么应对?

商标查询盲区是指商标局在受理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将商标录入数据库前形成的真空期。在商标调查的盲区,许多首次申请的商标都没有进入数据库,因此没有人能够找到这些商标的信息,也无法判断申请的商标是不是存在相同或近似。

因此,为了减少商标查询盲区的负面影响,商标申请人应如何应对商标查询盲区?首先,在确定商标名称和要素后,申请人应当尽快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因为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的原则。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的时间越早,越能有效地降低他人预先注册商标的风险。第二,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尽量不要跟风申请流行词、网络词汇等注册商标,涉及多个类别,但最终由于商标的相似性,许多注册申请被驳回,只有少数注册申请被核准注册。

商标调查的盲区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避免的。申请人只能尽最大努力减少商标查询盲区的负面影响,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查询是很关键的一步,但也商标查询盲期也是无法避免的,如果大家对商标知识不了解,那么找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是最好的选择。

如今是一个宣传的时代,任何商品都需要有一个广泛的宣传才可以在竞争中有一定的优势,大家可以看到非常多的公司在各个电视节目里,挖空心思宣传自己,希望他们的商品和商标得到的大家的好评和熟悉。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品牌商标注册流程是怎么样的?

1.我们首先来看下个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环节:查询→申请文件准备→提交申请,缴纳费用→形式审查→下发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公告,颁发商标证。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2.这里我们看下申请个人商标注册流程的第一步:查询。申请商标注册前,为了避免在先已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注册权,需先进行查询。

3.接下来我们看下需要准备的申请个人商标注册办理的材料清单: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按照上面的清单,准备好个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的材料后,需要到商标局的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材料,之后到缴费窗口缴纳办理的费用。

5.接下来我们看下个人申请商标注册流程中的形式审查环节:商标局收到你提交的申请件后,要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这个环节主要有3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

6.之后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7.之后商标局工作人员会对其进行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巡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个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核通过后,会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

在商标维权与管理工作中,笔者发现部分企业由于不重视商标档案管理,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有的企业不注意保管与商标有关的各类证书文件,想申报绿色食品等相关认证时,因找不到商标注册证,无法办理申报手续。还有部分企业不注意保管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不重视收集保管企业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图样,印刷、使用等相关资料,不重视收集保存与企业有关的广告、宣传报道,想维权时才发现证据不足。

笔者认为,企业应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商标档案,分门别类收集整理商标档案文件,重点保管好以下档案。

1.商标证件档案。收集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文件。商标注册事项涉及变更的,既要收集变更商标注册证明,又要收集相关变更的法律文书。商标是受让取得的,要保存转让证明。如果有必要,可向商标局申请重发商标注册证明。对上述证件,应按照时间顺序、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建立台账;相关证件出借时要及时登记,并及时归档,防止丢失。

2.商标使用档案。收集企业使用商标的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稿,设计费用支付凭证;收集与印刷企业签订的包装、装潢印刷合同、支付票据复印件;收集产品使用包装、装潢样张及实物照片。如果企业开辟新市场,要注意保存第一次销售的证明。企业销售票据上的货物名称等项目应尽可能标明商标名称,有必要时可复制销售票据。对企业参加的会展活动,应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资料。如果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签订书面合同,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并收集归档。

3.商标广告档案。出现企业商标的报纸、电视、户外广告,要及时收集归档。发布广告的合同、刊登广告的报纸原件、影像资料及户外广告照片,要按时间顺序整理归档,还要注意复制相关广告费用支付的票据。

4.商标宣传档案。报纸、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对企业进行的宣传报道,应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册,影像资料应刻录为光盘保存。

5.商标荣誉档案。企业要收集自己获得的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牌匾可拍成照片归档。

6.商标保护档案。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如果经历异议或争议程序,要收集归档相关异议、争议的裁定书。企业开展打假维权工作时,要注意保存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法律文书原件。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抗辩意指在商标权人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的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表面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以其使用构成非商标性使用、在先使用等为由抗辩其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而不是侵权行为。按照商标侵权基本理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典型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传统上的合理使用抗辩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因而,其并不是侵权抗辩。所谓侵权抗辩,是指其行为本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法律基于各种理由认为其行为可以免于侵权认定。商标法真正意义上的抗辩是在先使用权、权利穷竭的抗辩。但为了论述的方便以及照顾传统的分类方法,小编仍将合理使用等纳入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抗辩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

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做出必要和适当的限制。就正当使用而言,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的条件应当从使用出于善意、非商标意义的使用、为了说明或者描述有关商品而使用这三个方面把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满足上述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他人将该商标文字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先用权制度。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规定在先使用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在先使用的商标,如果因为他人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阻断其使用,势必给在先使用者造成损失,在先使用者并没有过错,这样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正当使用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是相关法律政策首次确认先用权的合法性。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确立了先用权的合法性。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先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

二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应仅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

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四是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的一定影响;五是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值得注意的是,先用权的享有者一般都有权对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商标的行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如果其不愿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申请无效。宣告已过时限,抑或是他人的注册手段不是非不正当抢注行为,这时其可以先用权进行抗辩。

另外,中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穷竭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都承认权利穷竭的合法性。与权利穷竭密切相关的是平行进口问题。国内法院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不太一致,有法院认为平行进口行为具有合法性,而有的法院坚持合理性考虑,要求考虑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对商标权人的商誉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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