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德阳商标注册是否构成近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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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德阳商标注册是否构成近似的依据

作者:德阳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1-27 08:12:55

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申请时,若发现存在近似商标问题,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无法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方便消费者辨认挑选,因而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能存在近似商标,否则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法》亦明确规定禁止近似商标注册。如何判断德阳商标注册是否构成近似呢?我们要如何进行商标近似判断?

商标局审查员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主要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办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1.若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或者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若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或者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或者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若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近似,且字形或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若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若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副词或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示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务必要做好相应的商标查询工作,以辨别所申请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而降低被驳回几率。

商标的意义可以分为内在意义和获得意义。固有的显著性是指用文字、数字等来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功能。获得显著性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产生第二种含义后,原本无法区分,但能够区分和识别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直接标明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标志均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判断商标的内在意义,主要取决于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和其他要素是捏造的、任意的、暗示的还是纯描述性的:

①发明商标是指虚构的商标标识,因此具有内在的意义,如日产。日产的日语名称是NipponSangyo,意思是日本工业公司“日产”来自“日本”的前两个字母和“三洋”的前三个字母。这是个捏造的词。

②任意性是指商标的原意在新的领域使用,因此它具有内在的意义,如“苹果”手机。苹果是一种水果,但它作为手机的商标使用,使得商标具有很高的意义。

③暗示性是指使用某一产品或服务的某些特征作为商标,通常具有内在的意义,如“飘柔”洗发水《乱世佳人》和《柔软》都是用来表示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后头发会变得更加柔韧,这使得消费者对产品的印象更加深刻,使商标具有更高的意义。

④纯描述是指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和数量的直接描述,一般没有内在的意义,如“米”酒“米”是白酒的主要原料之一。作为白酒的商标,它可以提高商标的识别率和意义。

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获得意义,主要是看没有内在意义的原商标标识能否通过长期使用而获得第二意义,从而获得意义。比如六个核桃,虽然“六个核桃”是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但是经过多年的宣传和销售,“六个核桃”的含义已经从描述商品的原材料变为能够辨别商品的来源,意义重大,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依法或者约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在命名商标时,我们必须避免使用常见的名称。在使用商标时,可以在商标上添加一些描述性的词语,如“中华”作为“中华牙膏”,以防止商标被削弱。当我们命名一个商标的时候,我们可以自己创造一个词,这样我们就不必担心这个商标与别人之前注册的商标的相似性或相似性,我们也可以增强商标的意义。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报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个人申请商标,营业执照已成为商标申请的必备要件之一。

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文件是诚信经营的最基本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有少数申请人不符合这一要求,利用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让我们从几个实际案例开始:最后,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驳回了商标申请。除了接线员的名字是同一个人外,所有其他信息都不同。同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无法查询到任何信息。最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驳回商标申请。很明显,除了公章外,其他信息的字体大小、颜色都不统一,考官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姓名和社会信用代码也没有结果。

同样,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最终驳回商标申请。像这样的商标申请有很多,我每个月都会遇到。有些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这些应用程序在接受过程中没有被阻止。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深入实施,商标申请已全面向网上自助申请开放。当事人可以在世界各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只要符合正式受理条件,就可以直接受理,这是商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极大地方便了商标申请人自行办理业务,但这部分人钻了一个漏洞,导致此类问题屡禁不止。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不良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中起到了不良的引导作用。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具有商标保护意识和商标使用要求,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营业执照。二是申请人无使用需求,纯粹是为了申请后牟取暴利。三是一些不良中介为赚取代理费,主动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为什么这种情况没有停止?很明显,商标申请过程中存在漏洞。但笔者认为,失信成本低、处罚轻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以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申请商标的后果,只是商标局驳回了该注册申请。没有其他惩罚措施。

因此,违法者的胆子越来越大,类似的情况很难杜绝。在实践中,这种问题给考官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标准等进行审查,还要有一对“醒目”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逐一进行核实,否则就会出现“漏网之鱼”。这种状况不仅降低了考试效率,而且浪费了行政资源,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制,尽量使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一是促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堵塞申请过程中的漏洞,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直接予以拒绝,并尽可能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二是对提交虚假材料商标申请的当事人,列入不诚信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经营活动。对失信行为的处罚机制是支撑整个社会信用立法的关键。将营业执照欺诈纳入不诚实行为的处罚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商标法,减少商标注册中的相关不诚实行为。

建议加强研究,参照最高法、公安部、银监会、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清正廉洁从严”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一次增设“失信黑名单”,禁止乘坐火车航班、入住高级宾馆、购买房地产、丧失公务员资格等;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形成较好的警示功能,大大减少此类失信行为的发生。三是对不良商标代理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直接取消其从事商标代理的资格,并将其委托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四是对仍处于申请、异议环节的,发现后依法予以驳回;对骗取商标注册的,一经查实,直接宣告无效。

正常来说,新注册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必须要到税务局进行申报登记,申请每个月进行记账报税。那么在企业记账报税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哪些资料呢?下面就由我司小编来给大家普及一下,避免大家在申报的时候浪费时间。

企业记账报税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1、每月收入发票记账联;

2、每月成本发票客户联;

3、每月银行对账单;

4、每月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已粘贴好,计算无误的审批单及原始凭证,例如租金、电话费、车票、餐票等发票);

5、每月员工工资单;

6、每月社保、住房公积金扣款单;

7、每月银行扣税单;

8、有关银行的收付款凭证(例如对账单、支票头、电汇单等);

9、其他应进行账务处理的资料;

10、本年度的会计凭证、明细账、会计报表(新转过来的公司需提供);

11、截止记账时期的科目余额表(新转过来的公司需提供);

12、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当年度所有增值税报税申报表(新转过来的公司需提供);

13、报税电子证书报税密码和光盘(新转过来的公司需提供)(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需要带着国、地税副本及公章去当地地税局办理光盘);

14、国税、地税报税密码,地税光盘(新转过来的公司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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