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浅析德阳商标注册涉及的内容
作者:德阳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7 10:15:40
德阳商标注册是一个大的范畴,涉及到商标申请、商标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异议等诸多内容,不同的方面反映了不同时期商标的不同变化。商标的常见类别包括普通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同类型商标的注册申请要求和材料不同。商标权人必须重视注册商标的使用。本文将介绍国内两类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以及这两类商标的四个区别。
集体商标是指若干不同所有人共同拥有的某一商标,称为集体商标。一般来说,集体商标是不允许转让的。我国、美国、大多数西方大陆法系国家、部分东欧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对集体商标的注册都有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有能力监督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组织控制,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质量的商标。
区别一:注册主体不同集体商标注册人是具有群体性、集体性特征的组织,如工商组织、协会等。认证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能够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的组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时,法律要求申请人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说明申请人有能力对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否则,注册将不予批准。
区别二:不同的用户集体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全体成员在办理必要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法律特别规定:非集体成员不得使用集体商标。认证商标注册后,使用人不能成为注册人的成员,法律严格禁止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认证商标(即不能证明自己)。因此,认证商标的使用者只能是注册人以外的组织。这些主体在履行注册人规定的程序后,可以在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中使用认证商标。
区别三,注册的目的不同集体商标申请人注册的目的是为了统一集体成员企业的产品特点,便于统一广告,便于集团整体声誉的建立,尽快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认证商标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证明产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如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等,并承担保证特定质量的责任。
区别四:是否可以转让的法律要求不同由于集体商标与特定主体(协会、团体等)的具体身份密切相关,法律严禁转让集体商标。只要证明商标的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就可以产生证明商标转让的法律效力。证明商标转让的条件:受让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有能力对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证明商标转让的法律效力,由商标局审查批准并公告后产生。
小编今天就带您来了解一下。进行一般纳税人注册,需遵循以下操作流程:1、企业核名。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需要事先准备5个以上的公司名称,并在相应的核名网站上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查重,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若公司名称通过审核,注册者便可以到工商局提交核名申请。
2、工商注册。如果公司核名环节顺利通过审核,注册者便可以提交相关资料。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需准备的注册材料具体包含: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以及其他公司注册所需材料等。
3、领取营业执照。工商注册材料通过审核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4、印章刻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注册者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局指定地点进行刻章备案。具体包含:公司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法人章。至此,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基本完成。此后,注册者还需及时进行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等工作,办理完毕,公司就可以进入正常运营阶段了。
5、银行开户。新注册的公司在开户银行的选择时,要尽可能结合后期生产经营的便利性考虑,因为开户银行选定后变更是非常麻烦的事情。
6、申请一般纳税人所有公司刚注册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营业执照出来后,需要在税务局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才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被动的,一种是主动成为一般纳税人,被动是指当公司满足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税务局会强制将您的公司变成一般纳税人,不去办理都不行。主动是指可以向税务局主动申请将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
通常情况下,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需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如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具体按地方政策而定)。此外,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还需要提交具体申请材料,其一般包含: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发票章、法人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不过,即便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也会有半年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如若半年销售额达到指定标准,便可以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的流程,希望能帮到您。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需要哪些材料?流程是怎样的呢?小编来为您介绍一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三到五个公司名称备选2.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执行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名单4.所有合伙人占的股份及比例5.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有限合伙。
企业注册的流程如下:1.核名,先查询再注册2.确认注册资金3.确定经营范围4.确认注册地址(需红本租赁凭证,一年以上)5.确定股东股权比例流程:提交资料-审核-下证-刻章-税务报道-开对公账户(无需的话即可不用)时间:3-5个工作日左右以上就是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流程,希望可以帮到你。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下一篇:德阳商标注册成功后享有的权利
最新文章
- 中江个人商标变更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2023-06-22 ]
- 广汉公司商标注册价格为何高低不同?[ 2023-06-22 ]
- 罗江区公司注册商标不能忽视的问题[ 2023-06-22 ]
- 旌阳区注册商标的可选方式[ 2023-06-22 ]
- 德阳企业商标续展的相关原则[ 2023-06-22 ]
- 广汉商标注册的详细流程[ 2023-06-22 ]
